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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84号 起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和第4010037号“富侨”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上述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及名称;

2.判令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字样;

3.判令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第4010037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

经过多年经营,“富侨足道”与“富侨”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与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在经营场所使用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联系或属同一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对安徽省行政地域内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诉的蒙城县富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被诉侵权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应不予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周腊梅 审判员 王肖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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