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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刑更2496号
案件名称张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更2496号 罪犯张燕,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1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浙01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乔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4月2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乔司监狱认为,罪犯张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罚金已履行人民币60000元,违法所得未追缴,本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09.74元,账户余额人民币969.79元,获得1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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