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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民初1679号
案件名称1679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土城路102号。

经营者:黄银才。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纸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墨香画廊(以下简称墨香画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宣纸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宣纸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墨香画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宣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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