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437号 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206号-1号。
法定代表人:詹绍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山市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0号长宏御泉湾。
法定代表人:方能永。
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