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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

负责人:郭炎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钤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伦,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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