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张旭光食品经营部。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张旭光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