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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运清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53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运清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运清日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53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运清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泰安街5号天泰剑南国际食品城29幢11、12号。

经营者:宋壮。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运清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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