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8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839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90号华特工业区125栋4F。
法定代表人:熊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熊建国,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宝科技有限公司、熊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金仅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开庭之日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将另案起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3.7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5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