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水乐尚通讯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56号5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乐尚通讯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及起诉请求,衡水乐尚通讯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同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