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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036号
案件名称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3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刘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蔚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法定代表人:余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建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工业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8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核工建设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国核工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我公司使用“CNEC”标识未侵犯中国核工业集团注册商标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1.中国核工业集团的第8709473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是由“NEC”三个字母和涵洞图案组成,“CNEC”仅为该商标的商标名称,而非该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故其无权排除他人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为“CNEC”文字,被诉侵权标识直接使用了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我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3.“CNEC”系我公司的英文名称简写,以英文名称首字母作为简称属于惯例,我公司使用该标识具备合理性、正当性,且该标识与涉案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标识,未侵害中国核工业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二、我公司使用现有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仅依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单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未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认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中文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存在高度相似,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核工业集团请求认定的被侵权的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简称为“中国核建”,其中“中国”属于地域名称,“核”“建设”均属于行业通用表述,故中国核工业集团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双方的名称中虽有部分相同的字,但我公司属于建筑工程服务行业,中国核工业集团属于军工、核能利用企业,双方所处行业完全不同,双方的中文全称、简称、英文名称不存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其解读规定的相似情形;

4.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875号公证书认定容易引人误认为我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存在特定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5.我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的经营业务领域不同,二者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完成不同,双方不具备竞争关系;

6.根据工商登记文件显示,我公司的股东是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伟业公司),中核伟业公司的股东是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宇公司),中国华宇公司的股东是中国核工业集团,故我公司使用的名称、简称、英文名称系体现投资关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我公司所获利益的情形下,一审法院酌定的185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且我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中国核工业集团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中国核工业集团同意一审判决并答辩称,1.涉案商标的标识对应的是我公司的英文名称首字母,其与被诉侵权标识近似,且我公司在经营场所、项目等诸多场合中使用该商标,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我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4中显示,截止2017年8月,央企现有98家,其中序号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即为我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的“中核工建设”字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核工建设集团自2016年12月起至今持续使用包含“中核工建设”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恶意明显,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合理。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核工建设集团的上诉请求。

中国核工业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核工建设集团停止使用中国核工业集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停止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

2.判令中核工建设集团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3.判令中核工建设集团赔偿中国核工业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经济损失990万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10728元、律师费89272元);

4.判令中核工建设集团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中国核工业集团主张的权利基础(一)关于涉案商标涉案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防锈,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核实,涉案商标对应的商标名称为“CNEC”。

(二)关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商标变更情况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750000万元,英文名称为“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rporationLimited”,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入中国核工业集团。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承继和承受。

(三)关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知名度的情况1.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简介”栏目的内容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于1999年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主业为“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业技术研究、服务”。

集团公司坚持“以核为本、两业并重、适度多元”的发展方针,即:以核军工、核电建设、核能利用为立足之本,承担国家级核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拓宽核技术应用领域;

同步发展工程建设服务业务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业务;

选择与主业相关的领域进行适度拓展。

2010年12月21日,在推进实施主营业务重组改制上市的战略布局下,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承担集团公司军工工程、核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业务的大型控股子公司。

在军工工程领域,集团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工建设任务,积累了丰富、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精尖和技术、保密等要求较高的军工建设领域以及核军工工程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防军工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一。

在核电工程建造领域,集团公司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我国压水堆、实验快中子反应堆、重水堆等多种不同堆型核电站的建造,具有30万、60万、70万、100万千瓦级各个系列机组的建造能力与业绩,具备同时承担40台核电机组的建造能力。

目前,集团公司是国内外唯一一家连续30余年不间断从事核电建造的企业集团,承担着祖国大陆所有在建核电站核岛部分的建造任务,并圆满完成了巴基斯坦希玛核电站的建造,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建造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积极发展以核能产业化及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业务……核电建造能力拓展到民用和工业领域,先后承建了遍及市政、交通、能源、石化等海内外多个行业的大批重点工程项目;

积极开展环保水务、房地产、投融资业务,逐步形成适度多元发展格局。

2018年1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发布《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度工作会》一文,其中载明:2017年集团公司主要工作目标按计划完成,稳增长任务圆满完成,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大关,全面保持平稳快速增长……推动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

建筑、清洁能源等各项业务发展势头向好等。

2.第8709472号“中国核建”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结构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铺沥青;

出租推土机;

建筑设备出租;

建筑;

水下建筑;

仓库建筑和修理;

建筑物防水;

挖掘机出租;

高炉的安装与修理;

工厂建设;

建筑物隔热隔音;

砖石建筑;

管道铺设和维护;

用浮石磨光;

敷石膏;

涂灰泥;

装设铅管;

港湾建设;

铆接;

搭脚手架;

砌砖;

铺路;

铺沙子;

水下修理;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建筑用起重机出租;

扫路机出租;

商品房建造;

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室内装潢修理;

防锈;

计算机硬件安装;

维护和修理,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3.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照片打印件若干,其中显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国核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GROUPCO.”标识,包括:媒体走进中国核建活动,2006年12月25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出资设立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签字仪式,2009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学院南京分院成立仪式、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仪式,施工现场、活动板房等。

4.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2014年至2016年宣传推广合同六份,显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参加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会、微信公众号服务、公司展厅、杂志宣传等。

5.2019年1月3日,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已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登录“中国知网”,将“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选为关键字后进行全文搜索,共出现9826条结果,如《乌克兰第聂伯盆地砂岩型铀矿床矿化特征与成矿机理》、《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经验交流会议在大亚湾基地举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与建议》等。

将“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选为关键字后进行篇名搜索,共出现33条结果,如《探索中国核建特色的党校发展之路》《中国核建:战略引领创新驱动谱写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6年工作报告(摘要)》《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顾军一行到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调研工作》《核电建造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研究——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为例》《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2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编)》《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2008年十大新闻》,发表时间自1999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20日。

2019年1月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行为作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7号公证书。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基本情况和被诉侵权行为(一)关于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基本情况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95年1月6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租赁建筑模板、跳板、支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曾用名为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9日,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

股东为中俊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名称变更为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为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8日,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中福健业(北京)有限公司。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1.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55号公证书。

照片显示,中核工建设集团办公区前台使用标识“CNEC中核工建设集团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

2.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81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中核工建设集团网址为http://www.cnec.cn,首页使用“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Ltd”。

集团简介的内容为: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北京雅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制为央企控股公司。

公司是以建筑施工、投资开发、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涵盖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设施、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注册资本金30亿元。

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

其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1200余人,中、高级职称人员500余人,注册建造师300余人。

集团公司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

“奉献精品工程,建设美好家园”是集团公司的企业使命。

成立以来,集团公司秉承“诚信、执行、创新、共赢”的企业精神,完成了多项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施工任务。

先后承建和参建了昆明机场航站楼、国家大剧院、北京保利大厦、解放军三〇六医院、北京大钟寺中坤广场、都江堰体育馆、四川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中俊理想城等精品工程,有200余项工程荣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

基层动态栏目显示:2018年3月19日,今年3月份以来,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市场经营工作捷报频传。

2018年1月3日,工程巡礼,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汉中东翼工程项目,是中核工建设集团目前在施项目中规模最大、单体最多、管理跨度最大的项目之一。

自2015年8月份开工以来,在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合同履约、成本管控、文明施工等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18年1月2日,工程巡礼,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盘龙江河畔的昆明国福现代城,是一座集商业办公、高层住宅等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

2015年5月份,中核工建设集团顺利中标昆明国福现代城工程,该项目共包括A2、A3、A6、A7四个地块,含23栋高层建筑、3栋商业楼、2个幼儿园和1个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达78万多平方米。

2017年12月28日,项目管理贵州荔波县智慧谷项目部高标准打造“高颜值”工地。

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

视频、办公系统、建筑施工中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4.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875号公证书,在输入“中核工”,显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集团是什么关系”“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让面试,谁知道这公司情况么”“中核工建设是央企吗”存在部分网民误将被告公司认为系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系央企的情形。

部分新闻报道将“中国核工业”简称“中核工”。

三、合理支出的组成在本次诉讼中,中国核工业集团主张要求中核工建设集团承担公证费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共计10728元。

其亦主张相关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发票。

四、其他事实根据中核工建设集团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中国核工业集团系案外人中国华宇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系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

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27日,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中核工建设集团全资控股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称,根据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俊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国华宇公司许可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涉案商标及冠以“中核”名称。

中核工建设集团亦以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华宇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

根据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华宇公司的主管部门为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对授权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涉案商标、冠以“中核”名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第8709472号、第870947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网页截屏、公司简介、企业法人清单、组织结构图、推广合同、照片、(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7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55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81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87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声明、期刊报道、合并协议、商标检索信息、标志及VI设计合同、商标标识比对、(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484号公证书、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关于对国有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奖状证书、股权收购协议、设立审批文件、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裁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国核工业集团的诉讼权利;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国核工业集团的诉讼权利。

涉案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019年2月12日,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入中国核工业集团。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承继和承受。

为此,中国核工业集团亦有权针对侵犯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被诉行为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被诉行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第三,被诉行为使用的标志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第四,被诉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就本案而言,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标根据商标检索信息显示为“CNEC”。

中核工建设集团在其办公区前台使用标识“CNEC中核工建设集团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

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cnec.cn)首页使用“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Ltd”;

在其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

在其办公系统、建筑施工中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该行为起到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得消费者辨别该服务来源,故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防锈售。

中核工建设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租赁建筑模板、跳板、支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被诉侵权标识“CNEC”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材料、网站等,故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范围相类似。

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是“CNEC”文字,而被诉侵权标识直接使用了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近似。

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显示,中核工建设集团对前述标识的使用亦容易引起误认情形的发生。

为此,一审法院判定,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前述行为侵犯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三、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该使用方式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简称“中国核建”存在高度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而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Group高度相似,亦容易引人误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具体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核工建设集团应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或活动中使用“CNEC”;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

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的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因被诉行为确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中核工建设集团应发表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并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中核工建设集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情况,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以及中核工建设集团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持续时间、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85万元。

关于合理支出,结合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考虑到律师的出庭情况与案件参与度,酌情确定其合理支出为3.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8709473号“”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发表声明,消除其因涉案侵权行为给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5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五、驳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00元(已交纳),由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2017年12月1日前,中国核工业集团的名称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的名称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其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现名称即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被诉标识是否侵犯了中国核工业集团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中核工建设集团构成侵权,则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恰当。

一、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侵犯了中国核工业集团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中国核工业集团主张中核工建设集团在其办公场所前台、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办公系统及建筑施工中使用“CNEC”标识的行为侵权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判断中核工建设集团的上述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一,从标识的近似程度看,涉案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的大写英文字母“C”和“NEC”组成。

被诉侵权标识为“CNEC”,其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CNEC”,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

第二,从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方面看看,中核工建设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中核工建设集团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将被诉侵权标识“CNEC”突出使用在经营场所、网站、宣传推广中,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的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二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似,属于类似服务。

同时,中核工建设集团作为建筑施工类企业,其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类似服务上在通过多种方式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CNEC”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与涉案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造成市场混淆。

因此,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被诉行为侵犯了中国核工业集团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2月12日,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入中国核工业集团,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承继和承受。

在案证据显示,自1999年成立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简称“中国核建”,经过多年经营发展和宣传推广,在军工工程、核电工程领域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使用的“中核工建设”文字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国核建”,以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Group,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误认为中核工建设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市场混淆,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关于中核工建设集团主张基于其与中核伟业公司、中国华宇公司及中国核工业集团之间的投资关系,其使用的上述企业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中国华宇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核工业集团系中国华宇公司的主管部门,中国华宇公司系中核伟业公司的股东,中核伟业公司系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股东,但中核工建设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核工业集团曾授权其使用涉案商标及在企业名称冠以“中核工”字样及上述英文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认定中核工建设集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如前所述,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被诉行为侵害了中国核工业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亦给中国核工业集团造成了不良影响,中核工建设集团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鉴于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未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以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情况,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合理。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中核工建设集团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核工建设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5元,由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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