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72号之一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远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宜干调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D-3198号,经营者黄楚平。
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宜干调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