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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8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福地北区南门东3号。

经营者:李军涛,男,197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伟,男,199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其与汝州市木子百货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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