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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周绍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4358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周绍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周绍春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35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绍春,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绍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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