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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周林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04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福,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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