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乡县新大华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大道中段交警大队斜对面。
经营者:张鹏,男,住湖南省安乡县安障乡。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新大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