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一至之五首层至四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二层自编2034B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艳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艳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