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0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佰味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西路1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45ALW89。
经营者:黄延涛,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佰味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