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49号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664442215L。
法定代表人:康卫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发,烟台智宇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德凯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振业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80015L。
法定代表人:应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凯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