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74号 原告:龙口市富日密封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平里院村。
经营者: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办事处高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李述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凯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兵,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凯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市富日密封材料厂与被告青岛凯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口市富日密封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