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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终150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20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90BA46。

经营者:陈方华,男,1974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均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预缴50元,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杨五金经营部预缴5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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