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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涪陵区萌秀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72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涪陵区萌秀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区萌秀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2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萌秀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负1-1号附1号,注册号500102610845373。

经营者:肖兴荣。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涪陵区萌秀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又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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