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54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桐柏欣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MA3X527852,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河路一初中西隔墙7楼。
法定代表人:胡娟。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欣悦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