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7号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恒商城中外名牌礼品杯总汇。
被告:永康市康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应建中。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恒商城中外名牌礼品杯总汇、永康市康集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