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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艾贝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50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艾贝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艾贝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50号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港尾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74037464A。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艾贝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村金泉北路398号第三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56888993F。

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傅勇军,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艾贝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因此案所付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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