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2223号 原告:四川布谷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微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静,女,生于1994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布谷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微速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四川布谷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营销软件销售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所收款项32733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4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告四川市谷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微速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微速云微信营销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编号CD20181xxx),该合同约定:待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则购买了微信营销软件V-8.3.21运营版,所有源代码以及软著归原告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费用,该系统软件原告终身享有使用权;
合同还约定被告负有成功搭建并保证该系统流畅使用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关于该系统所需的相关费用总计32733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微信营销软件V-8.3.2[运营]版,且经多次交涉,被告仍未履行。
被告的行为依据违反合同约定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请。
四川省微速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标的所涉著作权的特殊性,本案系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的规定。
同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的规定,本案应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