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乐惠购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三组兴业路东。
经营者:李东。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红色玫瑰纸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新桥村二组(16)。
经营者:盛永生,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乐惠购超市、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红色玫瑰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