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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4号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库山三德创业孵化中心。

经营者:张洪山,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平村东阜路边首层。

法定代表人:方建英。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威尔凯电器设备经营部、中山市崇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盐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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