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03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洪泽区高良涧吃肉烤肉店。
责任人:仇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军,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区高良涧吃肉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