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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秀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秀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秀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52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兴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B17。

法定代表人:申晓慧,经理。

被告:丁秀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秀迎、淄博和源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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