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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张朱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张朱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张朱意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朱意,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朱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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