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7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民初18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梅林路梅林苑小区6号、7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NA63K58。

经营者:王康康,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公司)与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以下简称东至富侨足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富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东至富侨足浴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富侨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上述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及名称;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字样;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涉案第1967438号“富侨及图”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建,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汽浴室。

2012年8月27日,原告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涉案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建,医疗辅助,理疗,私人疗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按摩(截止)。

2012年8月27日,原告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4010038号“富乔”、第4010036号“FUQIA0”注册商标权转让至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经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就被告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富侨”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经过原告多年投入与经营,“富侨足道”在市场上享有极高声誉与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富侨”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宣传卡片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利人存在一定联系或属同一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侵权能力强、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望判如诉请。

被告东至富侨足浴辩称,1、被告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7月1日,经营者王康康,初始登记名称“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后于2016年12月30日名称变更为“东至县君临天下养生会所”,2018年1月8日名称变更为“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沿用至今;

经营范围主营住宿、棋牌服务、小吃,兼营足浴保健。

实际经营足浴保健在2017年底、2018年初,有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为据,2017年底12月1日,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授权其在东至县尧渡镇范围内使用家富富侨品牌,并下发品牌授权书,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家富富侨系注册商标,于2008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权人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被告使用“富侨”名称系授权后合法取得“家富富侨”品牌之特许经营权使用许可,自然可以使用富侨两字作为字号登记,且被告在店面标识和店内装潢中,并未使用“富侨足道”、“FUQIAO”字样,被告员工在宣传名片中仍然使用“东至县君临天下养生会所”名称,以上并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服务提供者的认知造成混淆,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即便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使用“家富富侨”品牌系合法授权取得,其作为普通的个体经营者,主营业务并非足浴保健,主观上并不知晓“富侨足道”、“FUQIAO”与“家富富侨”系不同注册商标,并非恶意侵权,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在证据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由于足浴保健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其经营收益固然与品牌有一定的关联性,但相关消费者在选择足浴保健服务的时候,对地理位置、硬件设施、区域环境等因素有着比品牌更高的要求,仅凭单一品牌无法涵盖和替代消费者的需求;

被告以富侨字样经营实际期限不足两年,店面且座落于县城,大众消费水平不高,主营住宿、棋牌等其他服务,获利微薄。

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系天价数额,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673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按摩;

按摩;

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美容院、蒸汽浴室(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

2012年9月7日,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2年8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重庆富侨公司。

2019年1月13日,上述商标转让给案外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意原告以自己名义就本案起诉维权,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009年11月14日,重庆富桥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054170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即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医疗辅助、理疗、公共卫生浴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

经商标局核准,上述第5054170号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2012年8月27日,原告重庆富侨公司受让第5054170号商标。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重庆富侨公司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24日。

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雪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来到位于安徽省东至县标有“重庆富侨足浴保健”的场所。

经公证员查某,该所挂有“东至县君临天下养生会所”的证照,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根据上述照片,该店门牌突出使用“富侨足浴”字样,玻璃门处贴有“重庆富侨足浴保健”标识。

另查明,东至富侨足浴成立于2015年7月1日,经营者王康康,初始登记名称“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后于2016年12月30日名称变更为“东至县君临天下养生会所”,2018年1月8日名称变更为“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上述名称沿用至今;

经营范围为足浴、住宿、小吃。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的第5054170号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经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第1967348号商标并进行诉讼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东至富侨经营范围包含足浴保健,与诉争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核定使用的“按摩、保健”为相同服务;被告东至富侨足浴在其店面门牌及玻璃门上使用“富侨足浴”标识,其企业名称中亦包含“富侨”字样,与诉争商标外观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被告未经许可在店面门牌、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富侨”字样,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使用行为有合法授权,经查,案外人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239656号“家富富侨”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主要包括饭店、茶馆、住所、酒吧等,并不包含按摩、保健,且被告经营过程中未完整使用“家富富侨”商标,而是选择性使用“富侨”字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使用“富侨”文字作为字号登记注册与在先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权利人与被告注册字号的误认和混淆,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行为显然会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与涉案商标所有人具有隶属、关联等特殊关系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案涉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中,原告既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其含有“富侨”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东至县富侨足浴养生会所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