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9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2002-05号亨特国际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双利精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浓河镇。
法定代表人:宋建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利精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19.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