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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4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纱。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利,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阳(实习),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

经营地址:内乡县湍东罗村新房子组梨园山庄东100米路南。

经营者:詹先娥。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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