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119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伟琪炸鸡店,经营者曹兴隆,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盖家沟菜市场南侧5号门头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伟琪炸鸡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