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2133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金朗巷三巷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
法定代表人:洪灿平。
被告:安徽鑫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西湖乡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OR。
法定代表人:李厚林。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鸿运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鑫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