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锦秀,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上诉人桂锦秀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9日向桂锦秀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桂锦秀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桂锦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