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2019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持久家电商场,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府前街78号1号楼2户。
经营者:刘树智。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持久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