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451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佳轩便利店,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58号。
经营者:田争光,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佳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