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美之源洗化批发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市商城汽车站北一楼。
经营者:施永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美之源洗化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因被告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美之源洗化批发中心已于起诉前办理工商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