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上好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新合四村C3栋一门西头门面。
经营者:张建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7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合计1581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上好食品店、经营者张建华的银行存款158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