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35号 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祖芝,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平乡县乐趣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迎宾大道西侧。
经营者:王自松,男,1988年2月14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蔡祖芝、平乡县乐趣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顺贵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夏顺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
原告夏顺贵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