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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俞晨航与徐州月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137俞晨航与徐州月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晨航;徐州月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7号原告:俞晨航,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月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董洼村四队238号,实际经营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马坡镇八段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明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晨航诉被告徐州月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晨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晨航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晨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晨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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