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41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博高学习用品商店,住所地芝罘区幸海里付42号。
经营者:刘瑞娟。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博高学习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