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10222号
案件名称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10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1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金忠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1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捷,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7日在网上诉讼平台进行了调查。

草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广州基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琛琛、揭捷在线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基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草根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基金公司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二、草根公司消除因侵犯广州基金公司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对广州基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草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庭审中广州基金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草根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基金公司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停止使用“十亿国资”、“国资背景”等虚假宣传用语。

原审法院查明:广州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7日,注册资本31亿元,经营范围为资本市场服务。

截至2019年3月31日,广州基金公司合并总资产427.76亿元,总负债235.16亿元。

2019年5月27日,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广州基金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

广州基金公司在其公众号中使用“广州基金”作为其公众号名称及企业简称。

广州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中使用“广州基金”作为其企业简称。

广州基金公司获“投中年度榜投中2015年度中国最佳中资创业投资机构TOP50”荣誉。

广州基金公司荣获“金汇奖”,获评“国家级私募股权基金排名2017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第九名”、“国家级私募股权基金排名2018中国政府引导基金最佳风控TOP10”。

2018年,广州基金公司获得“金汇奖中美顶级投资机构榜单中美股权母基金影响力TOP100”荣誉。

广州基金公司荣获“2018中国金融金领带奖”,获评“年度卓越产业投资基金机构”。

广州基金公司获“投中榜投中2018年度中国最佳中资创业投资机构TOP50”、“投中榜投中2018年度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TOP100”荣誉。

上述奖牌、奖杯的获奖人名称均显示为“广州基金”。

“中国金融信息网”、“和讯网”“中国证券报”等大量媒体发布的关于广州基金公司的新闻均将“广州基金”作为广州基金公司的企业简称。

2014年,广州基金公司获“广州市金融创新成果先进单位标兵单位”荣誉。

广州基金公司与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等较多单位就投资等达成战略合作框架等协议。

广州基金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1256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广州基金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475960号“SFUN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草根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202078652元,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草根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宣传:“十亿国资B轮融资国资背景,更放心!

”;

“3轮融资蓄势待发草根投资已完成A轮、B轮、C轮累计3轮数十亿元融资,融资机构包括风投系、国资系、上市系……国资系参与投资国资背景机构广州基金”;

合作伙伴:SFUND广州基金……”点击首页中“十亿国资B轮融资”的链接,页面显示“SFUND广州基金”标识,并宣传:“草根投资获广州基金旗下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

2016年6月6日,草根投资在杭州举行B轮融资发布会,继2015年获得顺为资本A轮千万美金融资后又获得广州基金旗下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人民币投资,获得从民营资本到国资背景的换挡;

股东介绍:广州基金于2013年3月28日揭牌成立、2013年5月正式运营,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带动社会投资,强化区域金融中心地位,专门成立的产业投融资平台,旗下拥有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两家核心平台公司,广州基金在广州市政府领导下,已涵盖政府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金融平台等业务领域,截至目前,公司签约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

” 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4月7日。

同年6月3日,草根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0亿元,认缴草根公司本次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为21.2766%,其中750.7508万元进入草根公司注册资本,另外99249.2492万元计入草根公司资本公积。

同年7月28日,草根公司完成该项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之一。

《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1万元,占出资总额的0.00099%。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68%。

广州基金公司确认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基金公司的间接全资控股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州基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州基金公司主张草根公司构成侵权,具体表现形式:一、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上进行“十亿国资B轮融资国资背景,更放心”、“获得广州基金旗下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人民币投资,获得从民营资本到国资背景的换挡”等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使用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三、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使用“广州基金”字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侵害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侵权表现形式一。

经查,草根公司获10亿投资的主体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于该项投资,草根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故草根公司主观上显然明知该项投资的主体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广州基金公司与该笔投资的关联性仅在于: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广州基金公司间接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出资仅有1万元,占出资总额的0.00099%。

草根公司明知“10亿投资”的主体非广州基金公司,却在其官网大肆进行“十亿国资B轮融资国资背景,更放心”、“参与投资国资背景机构广州基金”、“合作伙伴:SFUND广州基金”、“获得广州基金旗下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人民币投资,获得从民营资本到国资背景的换挡”、“股东介绍:广州基金于……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专门成立的产业投融资平台……”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投资人产生该10亿投资的投资主体系广州基金公司,草根公司具有国资背景的认知。

该些宣传不仅侵害了广州基金公司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根公司以广州基金公司公开委派“广州基金公司副总裁”顾秉维等人代表公司参与发布会及广州基金公司网站曾发表标题为《汇垠澳丰10亿助力草根投资》的文章为由辩称其不构成虚假宣传,庭审中广州基金公司否认顾秉维系代表广州基金公司出席新闻发布会。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基金公司是否知晓草根公司的前述虚假宣传行为不影响草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草根公司均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故原审法院对草根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草根公司还以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及董事均为广州基金公司委派为由辩称其不构成虚假宣传,庭审中广州基金公司否认了该节事实。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草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称的事实,且即便属实,该节事实同样不影响草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原审法院对草根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表现形式二。

广州基金公司系第14125614号“”、第15475960号“SFUND”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案中,草根公司将“”、“SFUND”标识用于其官网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与广州基金公司的案涉商标标识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中包括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贷款。

草根公司使用案涉标识的官网提供的服务系理财等投资信息的宣传等,两者属于相同类别。

草根公司未经广州基金公司授权,使用案涉标识宣传其投资人身份,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广州基金公司与网站(××)的经营者草根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广州基金公司系草根公司股东的认知,侵犯了广州基金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侵权表现形式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该案中,广州基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网中使用“广州基金”作为企业简称,其所获的众多奖项均使用“广州基金”指称广州基金公司,另“中国金融信息网”等大量媒体发布的新闻中均将“广州基金”作为广州基金公司的企业简称,故综合前述情形,可认定“广州基金”系广州基金公司的企业简称。

关于广州基金公司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广州基金公司已提交其主体信用等级、总资产及总负债的规模、所获众多荣誉、大量媒体对其的宣传报道,该些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基金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

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中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广州基金”宣传其投资人身份,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广州基金公司系草根公司股东,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故草根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广州基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草根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广州基金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广州基金公司主张草根公司消除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一、草根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其不能凭借先前的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再获得竞争优势;

二、该案的生效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的公示已足以消除草根公司案涉侵权行为对广州基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故原审法院对广州基金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草根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基金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行为,停止使用“十亿国资”、“国资背景”等虚假宣传用语。

二、驳回广州基金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草根公司负担。

草根公司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2019)浙0110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由广州基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其上诉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1.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草根公司网页所宣传内容为客观事实,内容属实,广州基金公司提出的“草根公司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草根公司的行为仅仅是商业活动中的合作宣传,若一方不愿意在合作中被宣传,应当设置合同条款予以制止。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出资多少均可作为实际管理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故广州基金公司以出资为由主张免去股东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草根公司行为是客观事实的陈述,不构成虚假宣传。

二者并非同一领域与行业,并非同业竞争者,无竞争关系,草根公司的宣传行为,也不会让草根公司获得相对于广州基金公司的竞争优势,也不会让广州基金公司就此丧失竞争优势,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二者服务来源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是对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的要求,针对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不是用来调整竞争对手之间法律关系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商品信誉”。

但,二者并非竞争对手关系,因而即便构成侵权,也适用《侵权责任法》。

3.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来,商标是基于正常投资关系的客观宣传;

二来,长期以来的默认,等同于认可;

三来,二者主营业务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型,面对的客户群体完全不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草根公司是信息中介服务商,而广州基金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私募股权投资。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草根公司与2016年的B轮及C轮融资时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广州基金公司公开委派时任广州基金公司副总裁的顾秉维等人参加发布会。

余杭官微(微博名称:余杭发布)也发布了相关信息,一审判决对此条证据不予采信,是违背了草根公司的证据呈现的客观事实。

广州基金公司提出的“被告未经书面-授权滥用商标及名称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是草根公司的行为仅是商业合作宣传,是对客观事实的呈现,也并未因此混淆公众的认知,误认为草根即是广州基金。

草根公司自成立以来均使用注册号为22973124的自有商标,不存在广州基金公司所称的使用其商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草根公司并无在实际的投资服务或者投资产品上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商标,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广州基金公司在10亿投资决策中具有绝对地位。

2.签约时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有的两个股东分别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广州基金汇垠系基金,且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惠富耀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于以上事实,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10亿元给草根公司,完全是广州基金公司及其旗下基金决策的。

3.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设投决会,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决委来决策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资产的投资及退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承担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享有3年,每年1%投资额的管理费,总计3000万元的事实。

四、证据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以不能直接证明草根公司有权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且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为由,对草根公司一审提交证据不予确认,系证据认定错误。

草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独立证明以下事实:1.时任广州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的顾秉维出席草根公司B轮融资发布会的事实;

2.第三方媒体报道,均认为是广州基金公司向草根公司投资10亿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也可进一步证明草根公司对广州基金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的使用,实际上是对于客观事实的宣传。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认定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的商标或曾经使用是合法有依据的,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基金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对草根公司侵犯商标权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州基金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中包括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贷款,这正是草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案中,首先,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广州基金公司注册商标宣传的行为属于商标权使用行为,使用商标与广州基金公司的一致,属于相同商标;

其次,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注册商标未经广州基金公司授权许可;

再次,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注册商标的官网提供的服务系理财等投资信息的宣传等,两者属于相同类别;

最后,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注册表示宣传其投资人身份,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广州基金公司与草根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造成了混淆,且目前草根公司官网仍在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一直存在。

综上,草根公司侵犯了广州基金公司的商标权。

(二)对草根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一审广州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草根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10亿元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非与广州基金公司签订,草根公司却在其官网进行宣传,使投资者误认为增资主体系广州基金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系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一审广州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广州基金”系广州基金公司简称,广州基金公司享有名称权,且“广州基金”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知名度。

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广州基金”宣传其投资人身份,造成相关公证误认为广州基金公司系草根公司股东,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草根公司侵犯了广州基金公司的商标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草根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一)上诉状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上诉状不完整,不能代表公司意志。

(二)关于草根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一审事实调查、证据质证,从草根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分析,草根公司宣传广州基金公司系草根公司股东,具有国资背景,均不属实。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系积极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授权才能使用,无授权的使用系侵权。

(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

草根公司提及《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此法根本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增资协议进行投资,系私募股权投资,不适用此法。

另外,广州基金公司也并非草根公司的股东,股东责任无从谈起。

(四)关于顾秉维参加发布会。

顾秉维时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6月13日离职),且实际签约主体为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秉维作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应邀出席签约仪式,并不代表广州基金公司行为。

广州基金公司不是草根公司股东,也从未许可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商标、名称进行宣传,顾秉维出席发布会并不代表广州基金公司许可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的商标和名称,广州基金公司是否知悉此时并不影响对草根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五)关于草根公司补充提出的投资决策问题。

草根公司提及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时的股权结构与一审法院认定不一致,但未举证证明,广州基金公司不予认可。

且经查阅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变更,也无法改变投资草根公司的主体系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广州基金公司的事实。

草根公司提及的“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设投决会,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决委来决策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资产的投资及退出”与事实不符。

《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九条约定“投资方形仅限于投资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该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因此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草根公司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而非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独决策的。

(六)关于草根公司补充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草根公司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无依据,第一,广州基金公司已述草根公司的宣传并非客观事实。

第二,草根公司认为“长期默认等同于认可”不符合法律逻辑。

第三,草根公司对“主营业务属于不同服务类型”的判断,不影响其侵犯商标权的认定。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草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 证据1.“汇垠”商标信息;

证据2.“汇垠澳丰”商标信息;

证据3.广州基金公司官网报道;

证据4.广州市国资委人事任免通知;

证据1-2共同证明如下事实:(1)注册在36类的,注册号为16363239的“汇垠商标”,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2)注册在36类的,注册号为37382592的“汇垠澳丰”,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3)以上两家公司在统一经营场所办公。

证据3证明(1)广州基金公司采用其创新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伞形结构,母子基金”,以小投入撬动大资本;

(2)广州基金公司将其子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宣称为“广州基金”业绩或项目的事实;

(3)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基金公司子基金的事实。

证据4证明顾秉维曾于2015年12月14日—2017年3月17日期间任职广州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实。

经本院组织双方质证,广州基金公司认为草根公司已过举证期限;

广州基金公司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证据1-2获取途径不明,且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非本案当事人,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官网及媒体报道与本案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且投资草根公司的为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非广州基金公司,同时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草根公司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顾秉维是作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参与草根公司活动,且顾秉维无论以何种身份出席草根公司获得,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中的商标均非本案当事人,该证据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3-4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定性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审期间,广州基金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草根公司主张签约时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有的两个股东分别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广州基金汇垠系基金,且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惠富耀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对该节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草根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草根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一名、译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本案中,对于广州基金公司以“广州基金”作为简称并且广州基金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原审判决中已有论述,本院予以确认。

草根公司在其官网使用广州基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造成公众误认,该行为构成对广州基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另,草根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并办理股权登记,在明知投资主体为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广州基金公司的情况下,草根公司仍在其官网中进行大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此误导投资人产生该10亿投资的投资主体系广州基金公司,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草根公司称,其在自己官网上的报道仅是商业活动中的合作宣传,为此草根公司提供了广州基金公司官网报道。

本院认为,广州基金公司官网报道中提及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为广州基金公司众多投资方式中的一种,但具体到本案中,投资草根公司的投资主体应为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广州基金公司。

首先,广州基金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系为: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基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0.68%,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为0.00099%。

其次,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9条约定“投资方向仅限于投资草根公司股权”,该决定系全体合伙人做出,并非由广州基金公司决定。

再次,《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系草根公司与广州汇垠沃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据此,草根公司所称的其与广州基金公司系商业合作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草根公司有关其与广州基金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

本院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多重立法目的出发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不必然要求原被告之间从事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草根公司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针对的仅是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对该条文的不当理解。

草根公司相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广州基金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中包括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贷款。

草根公司未经广州基金公司许可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商标,此举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广州基金公司与草根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因此侵犯了广州基金公司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草根公司称,第一,使用涉案商标是基于正常投资关系的客观宣传;

第二,广州基金公司长期以来的默认,等同于认可;

第三,二者主营业务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型,面对的客户群体完全不同。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前文已述,广州基金公司并非草根公司的投资主体。

其次,顾秉维的出席并不能当然且肯定的得出广州基金公司许可草根公司使用商标的事实,且对于商标授权应当属于积极事项,广州基金公司未授权草根公司,草根公司即无权使用该商标。

再次,草根公司使用广州基金公司涉案商标的官网提供的服务系理财等投资信息的宣传等,与涉案商标使用类别属于相同类别。

据此,对于草根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草根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草根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