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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1民初148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14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政通街明晟苑小区8幢3号。

经营者:刘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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