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78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G。
法定代表人:张文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良琦,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良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康良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康良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