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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康与邱小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61号
案件名称陈安康与邱小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安康;邱小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61号 原告:陈安康,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小青,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安康与被告邱小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康负担。

原告陈安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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