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95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被告:淄博义乌小商品城凯利达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义乌小商品城)二期三楼西区3F-1731“威王。
经营者: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义乌小商品城凯利达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