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9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永恒天昊通讯器材店,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01号京宁楼10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XPBCY1N。
经营者:陈祥森。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永恒天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