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05号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22号10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KARATAYSERDAR。
被告: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5996号商位。
经营者:包樟秀,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
被告:施美娟,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少锐为与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王海波、施美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5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