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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锐与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805号
案件名称黄少锐与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少锐;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王海波;施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05号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22号10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KARATAYSERDAR。

被告: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5996号商位。

经营者:包樟秀,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

被告:施美娟,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少锐为与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义乌市旺轩五金商行、王海波、施美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5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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